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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83证券简称:首华燃气公告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23128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7、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6368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49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55731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1331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

11331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93%。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87%;

反对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3%;弃权

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163%;反对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0148%;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二)审议通过《关于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46%;

反对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7%;弃权

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2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33%;反对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0227%;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王伊菡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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