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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83证券简称:首华燃气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123128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7、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26449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49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8499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316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

1315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00%。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77%;

反对48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7%;弃权

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57%;反对48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9528%;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6%。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7%;

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8%;弃权

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65%;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5729%;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7%。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7%;

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8%;弃权

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65%;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5729%;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7%。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31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2%;

反对65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3%;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55%;反对65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9.7903%;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位伊健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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