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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的董事之日自动解任。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按照决议明确的日期解任,决议未明确解

任日期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起不再担任高管职务,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未明确解聘日期的,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

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被公司合法公开,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其离职之日起五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或《公司章程》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该等人员进行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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