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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七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专职部门,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负责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

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

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部对外来访问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参见附件),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参见附件),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在

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公司在

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一:承诺书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

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日期: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300486证券简称:东杰智能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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