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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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