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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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
的2025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1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2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4179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69%。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48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1%。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794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4%;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弃权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3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83%;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弃权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0%。
3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0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7%;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48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5%;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0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55%;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4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28%;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0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4%;反对67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4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92%;反对67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3%;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79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6%;反对683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6%;
4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2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84%;反对683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9%;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6%。
6.审议《关于202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6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6%;反对69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7%;
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71%;反对69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7%;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2%。
7.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49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5%;反对75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7%;
弃权2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02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45%;反对75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4%;弃权2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2%。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6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3%;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5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1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75%;反对67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8%。
9.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8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0%;反对67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2%;
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2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79%;反对67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5%;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6%。
10.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3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反对70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3%;
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28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43%;反对70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6%;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梁天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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