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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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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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1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14:00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3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1%。
3.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86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494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8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3%;反对63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7%;
弃权3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0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5%;反对63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6%;弃权3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6%。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8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6%;反对606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5%;
弃权31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7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86%;反对606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7%;弃权31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
3.《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54217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39%;反对67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1%;
弃权31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0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39%;反对67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4%;弃权31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
3.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54213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61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
弃权374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0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5%;反对61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9%;弃权374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3.03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213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778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4%;
弃权210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0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8%;反对778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5%;弃权210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7%。
43.04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20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92%;反对614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0%;
弃权379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499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0%;反对614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6%;弃权379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4%。
3.05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54278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7%;反对61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
弃权31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70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72%;反对61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2%;弃权31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6%。
3.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28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8%;反对605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弃权315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7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59%;反对605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9%;弃权315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2%。
3.0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282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0%;反对60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0%;
5弃权31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57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1%;反对60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4%;弃权31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6%。
3.08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45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8%;反对60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7%;
弃权14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5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46%;反对60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8%;弃权140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
3.09修订《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438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3%;反对61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弃权208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67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2%;反对61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5%;弃权208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
3.10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15444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9%;反对614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8%;
弃权147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31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7%;反对614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6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8%;弃权147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
3.11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544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反对61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4%;
弃权141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3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4%;反对61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5%;弃权141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4.《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44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反对61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0%;
弃权1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3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7%;反对61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4%;弃权1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8%。
本次会议选举麦骞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5.《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46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8%;反对61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
弃权1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737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96%;反对61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7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8%;弃权1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
本次会议选举于广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徐晨陈昱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慧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