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
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五)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及报道;
(九)新媒体平台;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三)现场参观;
(十四)路演;
(十五)走访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建立互动易刊载信息及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复核机制,对于需在互动易刊载的信息及对投资者提问的回复内容,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复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和互动易平台信息,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
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采访。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
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