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8 证券简称:恒锋工具 公告编号:2026-06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0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9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 68 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陈子彦先生因出差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
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陈子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197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53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91220797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 2999974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220823 股)。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030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33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7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7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4%。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分 表决结
提案名称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
编码 类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果
(股) (股) (股) 例《关于公 总表决
107080278 99.8903% 81882 0.0764% 35700 0.0333% 0 0%
司 2026 情况
年半年度 其中,
1.00 通过
利润分配 中小股
1050149 89.9307% 81882 7.0121% 35700 3.0572% 0 0%
预案的议 东的表案》 决情况《关于变 总表决
107064819 99.8759% 82141 0.0766% 50900 0.0475% 0 0%
更部分募 情况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 其中,
2.00 通过
施方式及 中小股
1034690 88.6069% 82141 7.0342% 50900 4.3589% 0 0%
调整内部 东的表
投资结构 决情况的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沈辉律师、吴超青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