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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应及时答复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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