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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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12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本次归属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归属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归属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归属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归属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指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本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制性股票
并登记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激励对象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指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授予价格指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管理办法》指正)》
《公司章程》指《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
(2025年修订)》《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律师指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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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归属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一)2025年2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5年2月1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年2月18日,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刘广民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202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3月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5年3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法律意见书
(七)2025年3月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年3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3月5日。因此,本激励
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对应考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归属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满足以下两个条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之一:1.2025件之一:1.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年度营业收入不
第一个
2025低于20亿元;低于16亿元;
归属期
2.2025年度净利2.2025年度净利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润不低于1.5亿润不低于8000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元万元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太审字(2026)002168属比例如下:号),公司2025年度营业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收入为 20.80 亿元,满足A≥Am X=100% 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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