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2026年6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1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自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5月13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3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6月1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7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72万股,授予价格为9.50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1100116
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110011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五4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莫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年月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