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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1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解除高管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2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限制/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3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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