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5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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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5号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1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公
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漓江道
350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试实验楼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马晓峰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5人,代表股份
58840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4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
3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9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154%;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00%;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2437%;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149%;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14%。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8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89%;反对3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664%;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7%。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22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0814%;反对3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772%;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14%。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45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86%;反对37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367%;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81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3%;反对37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3%;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6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691%;反对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821%;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4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86%;反对3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2%。
(五)表决通过了《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5总表决情况:同意5836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998%;反对44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13%;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09%;反对44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2%;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0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62%;反对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00%;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08%;反对3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9%;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9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01%;反对3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13%;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6%。
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4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06%;反对3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3%;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0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49%;反对3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13%;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7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74%;反对3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3%;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09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086%;反对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74%;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0%。
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45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3%;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8%;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095%;反对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68%;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46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47%;反对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1%;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0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967%;反对2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95%;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38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92%;反对2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6%;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8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38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198%;反对44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64%;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17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84%;反对44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4%;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9(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徐新
_______________罗寒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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