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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向其报送相关信息的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九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外部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必要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十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以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

报送审批表,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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