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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

1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第十八条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4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

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5第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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