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4SH7200112/PC/pz/cm/D24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下
午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林荫新路1288号上海佘山世茂艾美酒店翡翠厅6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1895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24SH7200112/PC/pz/cm/D24 2(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46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55%;反对28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弃权63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1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54%;反对2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0%;弃权63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38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90%;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72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7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91%;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1%;弃权7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81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63%;反对3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5%;弃权72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6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23%;反对3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8%;弃权7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4SH7200112/PC/pz/cm/D24 3表决情况: 同意 13147706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28%;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弃权71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1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5%;弃权71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73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03%;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弃权74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8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13%;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5%;弃权74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77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33%;反对3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5%;弃权76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2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64%;反对3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8%;弃权76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4SH7200112/PC/pz/cm/D24 4表决情况: 同意 13153496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67%;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7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12%;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1%;弃权7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33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53%;反对2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弃权76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7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50%;反对2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1%;弃权76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34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67%;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7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12%;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1%;弃权7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72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0112/PC/pz/cm/D24 5的 99.6792%; 反对 3563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1%;弃权66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87%;反对3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3%;弃权66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39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41%;反对3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2%;弃权70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73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05%;反对3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7%;弃权7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8%。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二、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至募投项目一暨调整募投项目一投资结构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20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54%;反对2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弃权77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54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73%;反对29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9%;弃权77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8%。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458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0112/PC/pz/cm/D24 6的 99.6691%; 反对 362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6%;弃权74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84%;反对3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3%;弃权74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上海润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元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庞军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109132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51%;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442%;弃权74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28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25%;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1%;弃权74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议案
该等人员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12/PC/pz/cm/D24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徐青律师纪宇轩律师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24SH7200112/PC/pz/cm/D2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