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五月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6)鄂好律意字第0016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涂娴律师、张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2026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1电话:(86)(027)85884468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6年4月22日,盛天网络作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6年4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5:00,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金融
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2电话:(86)(027)85884468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4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实际参会情况
1.提案1、2、3、5、6、7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26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22882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2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38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7%。
2.提案4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7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3电话:(86)(027)85884468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38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38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会所审议提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非累积投票提案):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4电话:(86)(027)85884468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提提案有效表决权股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同意股案议案名称是否
份总数(股)(股)(股)(股)占比号通过《2025年度董事
116826804016681033714441031360099.1337%通过会工作报告》《2025年年度报
216826804016678633714441033760099.1194%通过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316826804016676403714664033760099.1062%通过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
4确认和2026年度453853634381866015171034960096.5480%通过薪酬(津贴)管理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
5师事务所选聘制16826804016204545761848833770096.3020%通过度>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
6利润分配预案的议16826804016678333714394034530099.1177%通过案》《关于续聘2026
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16826804016678533714451033760099.1188%通过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5电话:(86)(027)85884468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亮
承办律师:
涂娴
承办律师:
张典
2026年5月14日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16楼6电话:(86)(027)85884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