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防止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个人和分支机构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报导、传达。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
绩快报、业绩预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分拆上市、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重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按照《信息对外报送管理制度》执行。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或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应遵守的义务和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纸质/电子形式签字、电子邮件或提交《内幕信息登记表》等方式进行回复,均代表其认可需要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内幕信
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
会湖北监管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透明的期间,敏感
期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为起始时点,以法定公开披露日为截止时点。
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出现之时,法定公开披露日指内幕信息通过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官方渠道首次正式披露,或通过股东会、新闻发布会等合法途径向公众公开之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内幕
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股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且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高度吻合,公司应当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积极配合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
有关信息的,公司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