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获取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的行为。
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包含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及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委托理财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风险适度原则,规避公司难以承担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部门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
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合同规定,该投资项目期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不能实现投资目的,公司基于合同权利或者经协商提前终止
的;(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四)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收回投资的情形。
第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应根据投资金额的
大小和协商情况,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尽可能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中占据绝对多数席位,确保能控制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
第十六条向对外投资组建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推荐人选,经被投资企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向对外投资组建的企业派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经被投资企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定期取得被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营资料,及时掌握被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化。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检查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除股权投资之外的金融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
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罢免相应人员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
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勤勉履行职责,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