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提交报告并做出建议的经济监督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廉洁和保密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各级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业务方
面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条审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得
到有效发挥,必要时外聘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机构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审计部应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
(二)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
(三)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相关及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五)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六)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落实审计建议及执行
审计决定的情况,公司审计部可视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七)公司审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如需对参股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可办理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监事会
的委托手续,再根据委托事项展开审计;也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方式,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
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报请公司批准,予以表扬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予以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泄漏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