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违规交易人员的上述买卖行为进行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拟买
卖本公司股票前三个交易日,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第十九条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