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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6(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6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6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6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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