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富祥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富祥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方式、网络投票规则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

区鱼丽工业区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包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9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7142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74%。

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3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310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49%;反对75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1%;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2.《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6313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313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17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97%;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02%;弃权

32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8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507%;反对68600股,占出席

4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05%;弃权328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987%。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13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4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350%;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2%;弃权3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977%。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6.《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43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426%;反对7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27%;弃权

3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7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79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186%;反对7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73%;弃权3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1%。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13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

5法律意见书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4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350%;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2%;弃权3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977%。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8.《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09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38%;反对7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3%;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13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7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

3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310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49%;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2%;弃权

3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1.《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309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39%;反对404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957%;弃

6法律意见书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0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15%;反对40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76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张学兵李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崔红菊

2025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