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嘉源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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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138
受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2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2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4),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
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下午15:00,地点为广
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东堤北路9号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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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温氏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2024年2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温志芬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8人,代表股份2,273,648,11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6,652,030,971股(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法律源
意见书中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0日收盘后的数据)的34.1798%.
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共234名,代表股份1,004,649,976X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52,030,971股的15.1029%.(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温氏家族.)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6人,代表股份1,828,369.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52.030.971股的27.485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212名,代表股份445,278,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52,030,971股的6.6939%.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管.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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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已经参会股
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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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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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此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韦佩
何阳
20Z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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