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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东堤北路9号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24名,代表股份2,533,307,5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118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0,933,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26%;反对52,269,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33%;弃权1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68,908,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573%;反对52,269,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59%;弃权1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7,054,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163%;反对126,168,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804%;弃权8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395,029,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7009%;反对126,168,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936%;弃权8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899,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28%;反对74,30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29%;弃权107,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874,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089%;反对74,300,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841%;弃权107,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0%。

(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891,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25%;反对74,297,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28%;弃权11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86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083%;反对74,297,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838%;弃权11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8%。

(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8,970,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56%;反对74,201,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290%;弃权1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945,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135%;反对74,201,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776%;弃权1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9%。

(5)《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8,871,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17%;反对74,3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37%;弃权11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846,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070%;反对74,320,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854%;弃权115,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

(6)《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959,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52%;反对74,256,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12%;弃权91,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935,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128%;反对74,256,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812%;弃权9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7)《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9,00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68%;反对74,220,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298%;弃权8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976,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156%;反对74,220,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788%;弃权85,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

(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8,989,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664%;反对74,212,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295%;弃权10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46,964,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148%;反对74,212,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783%;弃权10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72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531%;反对69,516,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441%;弃权6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451,69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258%;反对69,516,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696%;弃权69,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2,81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4%;反对350,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8%;弃权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520,785,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73%;反对350,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0%;弃权1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王 浩

2025 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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