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温氏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1·深圳SHENZHEN·香港H0NGK0NG·广州GUANGZH0U·西安XIAN

致: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1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线上方式出席公司“温氏转债”(债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其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0月21日,温氏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2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合格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债券持有人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10,845,124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084,512,400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4.07%。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5,124张债券,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上述议案已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王 浩

2025年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