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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解释了法规要求的披露标准

九方智讯 01-12 11:30

1月8日有投资者向海顺新材(300501)提问:我反复确认过,公司2025年2月21日公告了大股东减持后还持有12.87%可转债,但是根据公司中报披露,就没看到他们持有可转债了。为何没有公告?是不是信息披露遗漏了?请公司给予明确回复。这是重大违规行为。

1月12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8.3.2第二款相关规定,持有可转债20%以上的投资者,所持可转债比例变动达10%后需进行披露。前述法规并未对持有比例低于20%的投资者做信披相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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