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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形成时间和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公司内部所有知情人信息,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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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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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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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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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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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第十条规定时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相关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如果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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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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