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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
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
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大
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456弄)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9609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3849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2242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5151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90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2242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会议由林武辉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0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9%;反对133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2%;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2%;
反对156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7%;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1%。
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2%;
反对156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7%;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1%。
4.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2%;
反对156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7%;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1%。
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2%;
反对157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
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19%。
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6%;
反对138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5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839%;反对138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866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
7.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38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59%;
反对169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8%;弃权
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86%;反对169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8449%;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8.00《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4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72%;反对170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1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484%;反对170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02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00《关于2025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8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24%;
反对170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426%;反对170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02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3%。
10.00《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96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1%;
反对134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8%;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1%。
11.00《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6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7%;
反对162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955%;反对162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455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