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海顺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奔联系电话:0791-83821276
保荐代表人姓名:齐玉祥联系电话:021-20332235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是,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天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235号),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1(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是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2)培训日期2025年4月1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等事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1.信息披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不适用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2.公司内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部制度的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不适用
建立和执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行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3.“三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不适用会”运作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4.控股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东及实际不适用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控制人变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动
3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募集资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金存放及不适用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使用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6.关联交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不适用易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7.对外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
不适用
保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8.购买、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
不适用
出售资产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
业务类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别重要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事项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不适用
(包括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对外投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资、风大问题。
险投
4资、委
托理
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
行人或者其聘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请的证
理、内部控制、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券服务不适用
放与使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机构配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
(包括经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营环境、
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业务发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展、财务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状况、管不适用
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状况、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核心技术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等方面的存在重大问题。
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是不适用
接进行与海顺新材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直接或间
5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经营性机构,不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
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若海顺新材及苏州
海顺因执行政策不当而需要补缴或/及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与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而遭受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无条件对该等损失承是不适用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当而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与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主管机关处罚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则所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均由本人无条件承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苏州海顺是海顺新材的全资子公司,本人作为海顺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自2007年苏州海顺成立以来,若因海顺新材与苏州海顺之是不适用间关联交易等原因而给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带来的一切税务风险,均由本人承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是不适用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海顺新材的资金或其他资产。”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是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截至减持公告日,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公司及所投资的除海顺新材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海顺新材存在有是不适用
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
6经营与海顺新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海顺
新材不存在同业竞争。2、公司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海顺新材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
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是不适用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是不适用
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7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8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
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
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9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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