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以及2025年11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南浔大道2888号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98070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7449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2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21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3520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9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621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会议由林武辉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临时提案。该等临时提案系由公司控股股东林武辉先生于2025年11月3日向公司提出,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已于2025年11月3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6%;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27%;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2.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12个子议案数,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51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1%;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02%;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9%;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9%。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51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1%;
反对31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02%;反对31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7%;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70%;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11《关于修订<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51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1%;
反对31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02%;反对31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7%;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2.1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44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5%;
反对319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72%;反对319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7%;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3.00《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6%;
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27%;反对29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4.01《关于提名黄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4.02《关于提名林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4.03《关于提名倪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关于提名黄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4.02《关于提名林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4.03《关于提名倪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总表决情况:
5.01《关于提名郭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5.02《关于提名马石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5.03《关于提名王琳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9744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关于提名郭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5.02《关于提名马石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5.03《关于提名王琳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90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6.00《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
反对4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0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19%;反对4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志怡经办律师:周旋
经办律师:傅怡堃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