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4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HySum Flexibles Global,Inc.成立日期2005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黄勤
注册资本193537975.00元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456弄邮政编码201619
电话021-37667766
公司网址 http://www.hysum.com
电子信箱 ir@hysum.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公司”)由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18170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18元,共计募集资金601599986.9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09433.90元(不含税)以及税金198566.03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98091986.97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943396.22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97347156.7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
1号)。
(二)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3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9.00万元(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
为62841.00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80650.0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343621.70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贰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柒角整(¥627272971.70)。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事项的情况2022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中信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为于方亮和姚奔,为更好地提升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效率,督促保荐代表人积极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信证券委派姚奔和齐玉祥负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此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姚奔、齐玉祥。
2025年11月4日,公司披露《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代表人姚奔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邵寅翀接替姚奔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此次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齐玉祥、邵寅翀。
2、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事项的情况32024年5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武辉、倪海龙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林武辉,财务总监倪海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保荐人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持续关注该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针对该事项,保荐人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持续关注该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投项目。公司子公司因误操作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的设备款1013.24万元,公司发现后及时沟通供应商全额退款并用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重新进行了支付,相关事项未造成募集资金挪用或损失,未改变募集资金指定增资款的用途,亦未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准确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邵寅翀齐玉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