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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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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总协调人。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

2/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两名及

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要求,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3/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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