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各类财务报告的编制,确保各类财务报告能为经营提供真实、完整、可靠、有用的信息,提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
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以下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包括对会计报表列示项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说明。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其所提供涉及经营决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第二章财务报告编制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五条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会计
凭证的编制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的记录必须以经过审核确认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真实的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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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整性原则: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必须确认、计量和披露,账外不得有账,表外不得有表,账外和表外不得有资产、负债和权益,也不得有收入、成本和损益。
(四)有效性原则:财务报告应当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不得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使公司各项生产和经营活动
有序进行,避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证会计信息及其他各种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避免
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的损失。
(三)保证公司管理层制定的各项经营方针、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控制成本、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求实现公司的盈利目标。
(五)预防和控制风险,能及时发现、防范或制止各种错误和弊端,及时采
取纠正措施,避免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财务报告的编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能有效利用。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确定年度报告编制方案、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结果,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汇总有关财务信息,定期编制公司
合并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1、收集、核对、汇总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资料及各类会计信息;
2、根据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具体实施;
3、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各期财务报告;
4、收集、汇总、编制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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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
类资料和相关会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主要职责:
1、按照母公司的统一要求采集、汇总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2、编制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和简要财务说明,并及时上
报公司财务部;
3、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底稿资料和其他会计信息,
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4、编制年度财务分析、说明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上报的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审核,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
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报告数据进行审计,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求等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经公司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财务部须按公司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
求等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和专业胜任能
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流程应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财务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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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由各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按公司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公司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