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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新易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新易盛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002-8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目 录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6

四、结论意见................................................9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预留授

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002-8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易盛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新易盛的委托,担任新易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新易盛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所必备的

2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新易盛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易盛、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调整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4.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5.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归属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4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3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予338.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24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61.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85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

4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26年6月11日实施

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995897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

5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

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式及结果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 Q1=141.624×(1+0.4)=198.2736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Q2=60.074×(1+0.4)=84.1036万股。

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即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授予价格P=(16.168-1.00)÷(1+0.4)

=10.834元/股(保留三位小数)。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之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8日,因此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3-252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6〕3-249号《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公告文件及公司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6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

序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归属的41名激励对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

3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上的任职期限。

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相应考核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健审〔2025〕3-252号)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和《2025年度审计报告》

4司2024-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110亿元。(天健审〔2026〕3-249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号):公司2024-2025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营业收入累计值为334.89废失效。亿元,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N)

优秀/良好100%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合格50%4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

5不合格0一年度考核结果都为优秀,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为100%。

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的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8日;

2、归属数量:480592股(调整后);

3、归属人数:41人;

4、归属价格:10.834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0592股,激励对象共41名,具体情况如下

所示:

本次可归属数量获授的限制性股第二个归属期可职务占已授予股票总

票数量(股)归属数量(股)量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1人)120148048059240.00%

注:1.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7、本次没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8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调整、预留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楹郝智文

2026年8月24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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