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11-4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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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11-4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新易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新易盛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新易盛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0月1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3、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7.550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2月1日。
6、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50%
售期完成登记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50%
售期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解除限售成就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成就
1.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2月1日,第二个限售期即将
于2025年5月31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6月2日至2026年5月29日。
5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3-252号”
《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下同)网站(查询日期:2025年4月22日),截至查询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站(查询日期:2025年4月22日)截至查询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3-252号”
《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8646831134.32元。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较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2023729164.13元基数的增长率为327.27%,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5.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全
部19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都为优秀/良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6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经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交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薛玉婷毕昶旭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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