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2证券简称:新易盛公告编号:2025-049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
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40人,代表股份41495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7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7732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18人,代表股份297219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9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5人,代表股份270530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46756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7人,代表股份223773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5189%。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67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65%;
反对1725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5%;弃权
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325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38%;反对1725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769%;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表决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800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57%;
反对1806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37%;弃权
8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78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04%;反对1806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779%;弃权8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2.0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843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9%;
反对1797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4%;弃权
13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1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61%;反对1797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7%;弃权13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2.03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75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38%;
反对1797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0%;弃权
224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29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2%;反对1797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447%;弃权224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2.04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657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1%;
反对18015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7%;弃权
279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3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74%;反对18015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595%;弃权279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2.05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657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1%;
反对1801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1%;弃权
28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3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74%;反对1801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586%;弃权28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2.06表决通过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654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04%;
反对18016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8%;弃权
28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32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3%;反对18016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597%;弃权28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2.07表决通过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66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24%;反对18012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8%;弃权
277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4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94%;反对18012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581%;弃权277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81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6%;
反对258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弃权
54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9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4%;反对258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562%;弃权54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