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2证券简称:新易盛公告编号:2026-023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
物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99人,代表股份475441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06%。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76551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55人,代表股份298889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9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95人,代表股份342487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435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55人,代表股份298889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69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2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
反对51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弃权10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6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对51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弃权10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2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
反对51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101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67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0%;反对51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弃权101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49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5%;
反对68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10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696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68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5%;弃权10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32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1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369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1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1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
反对51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112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59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反对51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112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0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
反对53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弃权9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5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53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4%;弃权9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756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57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10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03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反对57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10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24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
反对6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2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9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6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132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22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
反对12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7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12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