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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新易盛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80 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

5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光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2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467人,代表股份6455804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3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同意645269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18%;

反对284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0%;

弃权2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上市地点

同意645199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10%;

反对282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8%;

弃权97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2%。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645191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7%;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7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6%。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645191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

反对282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6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5%。

42.04发行方式

同意645190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6%;

反对282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7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7%。

2.05发行规模

同意645189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5%;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8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2.06定价方式

同意645189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5%;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8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2.07发行对象

同意645188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4%;

反对282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8%;

弃权108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2.08发售原则

同意64518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3%;

反对281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5弃权109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2.09承销方式

同意64518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0%;

反对282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11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645188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2%;

反对281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10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645189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4%;

反对281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94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645189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5%;

反对281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09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6同意645171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67%;

反对281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27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7%。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45242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76%;

反对229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6%;

弃权108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45188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4%;

反对281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10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9.01《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同意637809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962%;

反对68043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40%;

弃权967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98%。

9.02《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645191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98%;

反对275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7%;

7弃权112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5%。

9.0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645136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3%;

反对330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3%;

弃权112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5%。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同意644814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13%;

反对655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5%;

弃权110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10.02《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644694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28%;

反对7757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02%;

弃权109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暨提名许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45170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65%;

反对299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4%;

弃权1105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8(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641037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963%;

反对4432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66%;

弃权110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645316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91%;

反对153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弃权110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451803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934%;

反对3939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72%;

弃权390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49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645317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93%;

反对147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9%;

弃权115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8%。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同意645376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4%;

反对93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4%;

弃权110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8项、第10-13项、第1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7项、第9项、第1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楹郝智文

2026年6月26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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