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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92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
禾丰路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秀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1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90476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718276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8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22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3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22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50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53%;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9%;
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31%;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5%;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8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6%;反对74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6%;
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69%;反对74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36%;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62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1%;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9%;
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24%;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5%;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1%。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37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50%;反对7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6%;
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46%;反对7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33%;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1%。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8131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6%;反对75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71%;反对75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69%;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362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7%;反对75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0%;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17%;反对75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44%;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0%。
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39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1%;反对7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5%;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01%;反对7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60%;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0%。
2.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6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7%;反对74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
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30%;反对74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649%;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0%。
2.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72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9%;
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105%;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5%;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0%。
2.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92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6%;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9%;
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66%;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5%;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18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6%;反对75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0%;
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322%;反对75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7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08%;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0%。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8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7%;反对74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8%;
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27%;反对74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14%;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492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6%;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9%;
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66%;反对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5%;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及议案2的子议案2.1、2.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8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卢创超
___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