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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204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法律意见书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
禾丰路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秀清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6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75033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914549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20%。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048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048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7%。
3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694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9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79%;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1%;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805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4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4法律意见书
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38%;反对4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2%;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0%。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事项及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对
以下事项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汤秀清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942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81%;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3%;
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38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59%;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8%;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3%。
(2)审议通过雷群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892493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5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0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52%;反对5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1%;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77%。
(3)审议通过肖泳林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89666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98%;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8%;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4%。
(4)审议通过韩守磊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7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1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26%;反对52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3%;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1%。
(5)审议通过陈文生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7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8%;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8%。
(6)审议通过汤志彬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7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8%;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6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8%。
(7)审议通过黎文飞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7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1%。
(8)审议通过向凌女士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8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11%;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4%。
(9)审议通过姚英学先生202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90668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11%;反对5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9634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2%;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0%;
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6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48%;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3%;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9%。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22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45%;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8%;
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0%;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4%;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
6.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775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3%;反对9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7%;
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9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76%;反对9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58%;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
7.审议通过《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852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法律意见书
99.9283%;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9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35%;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8%;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90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0%;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4%;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3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54%;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1%;
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3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54%;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1%;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88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3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16%;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1%;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3%。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53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52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6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17%;反对52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0%;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3%。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53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52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6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4%;反对52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0%;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6%。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53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反对5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10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6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66%;反对5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8%;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
上述第11至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卢创超
___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