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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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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

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2

第三章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3

第四章薪酬调整...............................................4

第五章绩效考核...............................................4

第六章附则.................................................5

第1页共5页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鉴于以下情况,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执行《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二)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聘,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其不与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向其支付薪酬;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及相关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

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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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二)基本年薪是年度固定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提取的浮动薪酬,原则上按年发放。绩效年薪的分配应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年度考核期内离职(不含退休)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当年的绩效年薪分配。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

以不予发放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培训制度》不按期、按质参加合规培训的;

(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之规定,公司做出不予发放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或者损失的大小不参加合规培训的频次和学习效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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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一)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审判;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经司法机关查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相关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后续决定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宣告无罪的,公司应当自前述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补充发放第一款之绩效年薪。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结合年度经营数据,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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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金额、提出下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其中董事绩效薪酬、下一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

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考核结果等,发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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