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3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5
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5
第二节交联交易的内部控制........................................6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7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9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10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11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12
第五章附则................................................14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
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2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做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以及各业
务环节的特点,明确各部门、附属公司、业务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
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
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
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监督
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订单处理、信用管理、运送货物、开出销货发票、确认
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
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备原材料、投入生产、计算
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记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
(七)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的堆放、质量检测、入库出库、盘点等。
(八)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授
权、执行与记录等。
(九)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生品及其
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十)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
(十一)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十二)信息披露环节:包括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及保密措施,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
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
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策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导控股子公司据以制订相
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季度或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五)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六)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多层级下属企业,应督促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及有关规
5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定要求,逐层建立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本节未规定的有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交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
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6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
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本节未规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7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8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本节未规定的有关对外担保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按照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9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公告相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本节未规定的有关募集资金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公司重大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
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0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本节未规定的有关重大投资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六十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
1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按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
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十五条本节未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事项,按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
管理层应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
审计部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
12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十二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随时以书信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或内部审计部门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同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形,对提供建议的员工予以奖励和鼓励。
第七十五条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
1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