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证券简称:川金诺公告编号:2026-025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年04月1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全资子公司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新盛海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的担保(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余70000万元为信用授信,无须提供担保。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如担保方式与上述情形存在变化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审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黄海先生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在上述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授信及担保的具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授信品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函、信用证、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注册资公司持成立法定代名称本(万股比例经营范围日期表人元)(%)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广西川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金诺化2017年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刘甍5539693.64工有限5月9日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公司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总资产2120531157.602047747206.44广西川金
总负债1046209832.29990834055.06诺化工有
净资产1074321325.311056913151.38限公司
营业收入635605669.462639514369.04
营业利润20922329.92387472859.53
净利润19266909.33348324859.76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2.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叁亿陆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
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
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
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
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
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
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
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78402.17万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87%,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