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证券简称:川金诺公告编号:2026-029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年04月1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全资子公司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新盛海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的担保(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余70000万元为信用授信,无须提供担保。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如担保方式与上述情形存在变化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审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黄海先生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在上述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授信及担保的具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授信品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函、信用证、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为新盛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新盛海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注册资公司持成立法定代名称本(万股比例经营范围日期表人元)(%)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配电开关云南新控制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国盛海国2025年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际贸易12月15黄海2000100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有限责日
产品);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任公司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仪器仪表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云南新盛总资产85128114.080.84
海国际贸总负债65896233.4231
易有限责净资产19231880.66-30.16
任公司营业收入10783363.420
营业利润-768356.70-30.16
净利润-768089.18-30.16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
2.债务人: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78402.17万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87%,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