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15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公司出席《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停牌一天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4、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1法律意见书
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9月26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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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公告了《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等文件。该通知载明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登
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
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797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096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3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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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880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6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32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2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32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1%。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还包括管理人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于现场宣
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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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表决情况:
同意15756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3%;
反对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1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25%;反对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辉
经办律师:
王鹏周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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