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与保障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1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2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审计部的主
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
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3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七)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十一)对合规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合规培训、考核、举报查处机制以及合规文化建设等合规管理体系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4第十四条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
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3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
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
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
5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公司(部门)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准则等规定要求保管更长期限的,以规定要求的保管期限为准。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6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保密,未经审计部负责人适当授权,不得擅自向审计部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或公开。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闲置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8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9(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情况;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超募资金
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10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时,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11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账簿、会计报表等证明材料的;
12(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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