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二〇二五年十月目录
释义....................................................5
前言....................................................7
摘要....................................................9
正文...................................................10
一、名家汇基本情况............................................10
(一)设立及工商登记情况.........................................10
(二)股本与股东情况...........................................10
(三)资产情况..............................................11
(四)负债情况..............................................11
(五)偿债能力分析............................................13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4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1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14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14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15
(五)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承诺...................................16
(六)重整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16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17
三、债权分类方案.............................................17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7
(二)职工债权组.............................................17
(三)税款债权组.............................................18
(四)普通债权组.............................................18
四、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18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18
(二)职工债权..............................................19
(三)税款债权..............................................19
(四)普通债权..............................................19
(五)其他特殊情形债权的处理.......................................22
六、经营方案...............................................22
(一)重整投资人介绍...........................................23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24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31
(一)执行主体..............................................31
(二)执行期限..............................................31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31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32
(五)司法协助执行事项..........................................32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33
(一)监督主体..............................................33
(二)监督期限..............................................33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33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名家汇的职责...............................33
九、其他事项...............................................33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33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34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34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34
(五)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35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35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36
(八)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36
(九)信用修复..............................................37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37
(十一)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38释义
名家汇/公司指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院/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深圳中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重整期间的预重整管理人,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即深圳市正管理人指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包含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指(草案)
参与名家汇重整的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指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财务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指有意向参与名家汇重整的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
新余领九指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绿旗科技指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旗智能指北京绿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名家汇全体股出资人指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有财产担保债权指名家汇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指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的名家汇特定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名家汇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职工债权指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其他直接涉及职工权益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名税款债权指家汇所欠税款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普通债权指权人对名家汇享有的普通债权
—5—未申报债权指名家汇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未决、待补强证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暂缓确认债权指人审查确定的债权
为名家汇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评估机构,即预评估机构指重整程序依法选定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指以评估报告时间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名家汇总股本为转增股票指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以股抵债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债权按照一定的价格转为公司股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各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指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
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或法院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二重整计划批准指
款、第三款对债权人会议和/或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划中所载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的规定,指限在重整计划中所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6—前言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名家汇,股票代码:300506)成立于2001年05月08日,于2016年0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约为0.81亿元、净利润约为-3.77亿元、资产总额约为9.72亿元,负债总额约为8.27亿元;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已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5月17日,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家汇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4年7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决定对名家汇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预重整管理人。2024年11月29日,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选定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名家汇重整投资人。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依法作出
(2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
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重整和预重整期间,公司、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在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职责,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开
展审计评估工作、重整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名家汇接受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及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导及监督,充分兼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根据公司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的进—7—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为妥善化解名家汇债务风险与经营危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根据公司现阶段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债权人与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债权人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提交了同意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即为该债权人对名家汇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表决意见。
—8—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名家汇本次重整完成后:
一、名家汇企业法人性质不变,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将有效化解现存的一系列风险,提升公司质量。
二、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不高于每10股转增10.5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为7.30亿股股票。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加至约14.26亿股。前述转增股票中,约6600.00万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名家汇债务,约66400.00万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前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专项用于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未获优先受偿
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均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50万元至8055万元的部分,以名家汇转增的股票进行清偿;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8055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名家汇剥离的应收款进行清偿。通过现金清偿、转增股票以及应收款抵债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相较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有大幅提升。
—9—正文
一、名家汇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工商登记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名家汇”或“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8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6175Y。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559.6569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程宗玉,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2001(20 层 01-06 号)。主营业务为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于201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506。
(二)股本与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名家汇总股本为69559.66万股,其中65354.95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4204.71万股为限售流通股。程宗玉持有名家汇7564.85万股,持股比例为10.88%,是名家汇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总数为14087户。
前十大股东合计持有24795.09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5.65%,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程宗玉7564.8510.88%
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455.6710.72%
张宇5815.758.36%
张经时864.341.24%
吴玉胜792.071.14%
刘成林600.740.86%
王坚538.850.77%
田足强438.000.63%
张家强380.000.55%
深圳市荣诚科技有限公司344.810.50%
—10—合计24795.0935.65%
(三)资产情况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账面数据,评估机构对名家汇重整涉及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分别如下表:
账面价值市场价值(万清算价值(万项目(万元)元)元)
一、流动资产52698.0547535.8023864.52
二、非流动资产30597.8614961.656468.00
长期应收款76.0576.0538.03
长期股权投资29434.1311810.984789.30
投资性房地产67.781926.571348.60
固定资产272.41400.29248.99
使用权资产662.29662.290.00
无形资产55.7855.7822.31
其他非流动资产29.4129.6820.78
三、资产总计83295.9162497.4530332.52
(四)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审查情况,名家汇负债情况如下:
1.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共27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总额
624169026.16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3家,申报金额225581602.91元;普通债权人275家,申报金额398587423.25元。
(2)债权审查情况
1初步审查确认债权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共218家,初步确认债权总额499053911.83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
—11—债权金额224808546.18元;普通债权人216家,债权金额274245365.65元。
2不予确认债权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已申报债权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申报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合计33家,债权金额合计
42759801.49元。
3暂缓确认债权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尚需进一步核查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共56家(含部分确认债权的28家债权人;部分不予确认债权的1家债权人),暂缓确认债权金额51172905.89元,申报的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由于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债权申报情况可能产生变化。根据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已经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需要重复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利息计至重整受理日,并根据预重整债权申报和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债权审查结论尚需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广东省高院裁定确认,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记载为准。
2.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截至本方案提交之日,各方已初步调查的职工债权金额约43158528.80元(含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等金额为18566833.92元;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4591694.88元。具体—12—以公示或法院裁定确认结果为准。
3.税款债权调查情况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尚未有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名家汇账面应交税费为23409723.04元,具体应纳税额最终以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4.未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本草案出具之日,根据名家汇债权人清册及债权申报情况,对于未申报债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统计总额为87854356.19元,涉及债权人382家,主要包括:
(1)名家汇财务账面有记载但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
(2)因在重整程序中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就
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向名家汇主张权利的情况,从而可能形成的债权;
(3)名家汇其他可能承担偿付责任但未进行申报的债权。
(五)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202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名家汇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即假设名家汇现有资产能够按照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28.38%。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项目变现值/万元
总资产变现价值30332.52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5577.86
清算费用1574.47
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4315.85
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2340.97
可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资产价值16523.37—13—需要偿还普通债权(含未决债权、未申报债权以及有财产
58230.26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部分)
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28.38%
即便存在上述偿债能力分析测算,但考虑到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实际情况,上述清偿比例可能比偿债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原因如下:
名家汇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如被迫进行快速变现,可收回价值可能大幅贬损;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非常漫长,可能会产生远超偿债能力分析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原因,名家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将远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测算的预计清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名家汇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名家汇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
为挽救名家汇,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名家汇重整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名家汇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名家汇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4—1.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为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
695596569.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约1425596569.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名家汇债务,具体安排如下:
(1)转增股票中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票数量约为664000000股。其
中产业投资人受让200000000股,财务投资人受让464000000股。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转增股票中用于清偿名家汇债务的股票数量约为66000000股。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名家汇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公司基本面将逐步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公司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名家汇股票以及债权人分得的股票实际价值有望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
转增股票中,664000000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1203440000.00元现金。其中:产业投资人按照1.47元/股的价格受让200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294000000.00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1.96元/股的价格受让464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15—909440000.00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投资人须将投资款全额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承诺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后,应遵守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第四十六条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1.产业投资人承诺持有的股份自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
限售36个月;
2.财务投资人承诺持有的股份自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在重整完成后,名家汇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名家汇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重整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16—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财务顾问将对本次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结合前述方案实施完成后名家汇的债务清偿情况、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情况等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
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管理人或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名家汇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财务和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名家汇股票的实际价值,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债权申报审查的实际情况,债权人对名家汇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根据债权情况,名家汇重整案分组情况具体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初步确认债权金额
224808546.18元。
(二)职工债权组
各方向管理人披露及经管理人调查后的职工债权金额约43158528.80元(含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况以经管理人调查的最终结果或公示结果为准。
—17—职工债权组属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债权组将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三)税款债权组
如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尚未有税款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将不设置该组别。根据名家汇自查,税款债权涉及金额23409723.04元。税款债权组属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税款债权组将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四)普通债权组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普通债权216家,债权金额合计274245365.65元;暂缓确认普通债权56家(含29家债权人的债权部分确认、部分暂缓),涉及债权金额合计51172905.89元;账载未申报的普通债权382家,涉及债权金额合计87854356.19元。
四、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本案债权主要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四类。
拟设定的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
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债权金额约为—18—224808546.18元。其中,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224808546.18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约为
103878610.70元,剩余部分债权120929935.48元转入普债权清偿。优先受
偿的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受偿。
(二)职工债权
名家汇职工债权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和职工经济补偿金,具体清偿安排如下:职工薪酬部分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职工经济补偿金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由管理人按职工离职实际情况支付;超3个月未支付的剩余部分,由管理人转入名家汇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用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账面记载应纳税额但未确定纳税时点的税费,基于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将按金额提存至管理人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名家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由管理人按应缴税费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剩余部分,由管理人转入名家汇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用于税款债权的清偿。
(四)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合计534202563.21元(包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获得优先受偿而转为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金额为120929935.48元、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
额为274245365.65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涉及的申报金额为51172905.89元,账载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涉及的金额为87854356.19元)。具体偿债方式如下:
1.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19—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于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清偿;
2.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50万元至8055万元的部分,以名家汇转增
的股票予以清偿。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7.2314股股票(分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股票的抵债价格约为
5.8元/股。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的转增股票数量计算标准如下: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抵债股票数量=每家普通债权人在该区间内的债权
金额÷用于抵债的股票价格
3.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8055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名家汇的应收账款
予以抵偿:
名家汇拟将用于抵偿债权的应收账款作为偿债资源予以剥离。由债权金额在该区间的普通债权人,按其各自持有的普通债权金额与该区间的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享有该等应收账款收回款项的分配权。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
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00份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抵债价格为1.00元/份,该
区间内债权清偿率100%。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应收账款回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
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应收账款实际回款金额。
普通债权金额超出8055万元部分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金额情况如下表:
序号债权人名称超过8055万元的普通债权(元)比例
1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39879935.48100%
合计39879935.48100%
—20—注:该债权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获得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将成为应收账款原债务人的债权人,名家汇将丧失债权人资格。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尽快实现款项的回收,分配获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委托名家汇继续对应收账款原债务人进行追收。名家汇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追收,追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发函、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申请破产等合法方式,追收成果归债权人享有和承担,名家汇对追收结果不承担兜底责任。
债权人委托名家汇追收的,名家汇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月起,每3个月向相关债权人书面报告催收款项的进展。如因催收款项产生的相关费用,
按照债权比例对应扣减应分配给债权人的款项,每家普通债权人应分摊的费用=该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催收款项相关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形债权的处理
1.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诉讼、仲裁尚未终结、补强证据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暂缓确认债权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破产程序终结后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核查均无异议的,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2.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结合名家汇账面记载,管理人将根据账面记载的金额及合理预计的金额,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预留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行使权利。
3.劣后债权的处理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21—关联债权等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五、用于抵偿债权的应收账款情况
名家汇拟剥离用于抵偿债权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主要由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形成。根据公司初步整理,该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约为25970.78万元,账面价值合计约为3989.46万元,评估价值约为3989.46万元。
具体构成明细如下表:
账面余额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债务人(结算对象)资产类型(万元)(万元)(万元)
应收账款2381.48--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
合同资产314.29--
深圳市君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应收账款1360.99--
公司应收账款528.86347.72347.72
应收账款8578.091551.821551.82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应收账款1600.02320.00320.00
合同资产93.6334.8434.84
应收账款1117.5881.2281.22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应收账款530.53--限公司
应收账款271.75--
应收账款660.00--芜湖市镜湖区城市管理局
合同资产2095.79--
应收账款800.00--芜湖市鸠江区城市管理局
合同资产1180.09--
应收账款1870.971102.421102.42芜湖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资产191.6895.8495.84
应收账款1723.76346.47346.47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资产671.27109.13109.13
合计25970.783989.463989.46
注:该等应收账款仅为公司初步整理结果,最终用于抵债的应收账款以最终剥离的应收账款为准。
六、经营方案
名家汇完成重整后,在产业转型过渡期内,将对现有景观照明工程业务提质增效,同时充分利用产业投资人的协同资源,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全面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此外,在充分论证、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公司将积极引入国家鼓励的、监管认可的、盈—22—利能力较强的具有新质生产力属性的资产,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体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介绍产业投资人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6-9-7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注册资本294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绿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帅)实际控制人吴立群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北京绿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2041%;有限合伙人:深圳绿旗光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2.7891%;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9728%;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0003%;有限合伙人为吴立群,持股比例
0.0337%。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投资平台,实际产业主体为其普通合伙人北京绿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旗智能”)的控股股东绿旗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简称“绿旗科技”)。绿旗科技由吴立群先生创办于2005年,绿旗科技历经近20年发展,以“绿色能源,创享美好生活”为使命,打造了以清洁能源供热、生物质新能源为核心业务的清洁能源产业集团。绿旗科技是全球新能源500强企业,旗下拥有中环寰慧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超过50家,业务遍及全国20余个省(市、区),总资产超过100亿元。
根据新余领九与名家汇、(预)重整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新余领九或其指定的重整投资实施主体,以1.47元/股价格受让200000000—23—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294000000元。重整完成后,新余领九或其指定的重整投资实施主体持有名家汇14.03%的股份,为名家汇的控股股东。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当前,全球绿色低碳与数字智能产业革命纵深推进,中国经济发展步入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驱动力的新阶段,国家“双碳”战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密集落地,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融合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在此产业迭代与政策红利叠加的关键窗口期,公司虽面临阶段性债务压力与流动性挑战,但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正迎来剥离历史包袱、实现“浴火重生”的战略性契机。
本经营方案紧扣国家战略导向、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规划与行业发展脉搏,立足公司自身优势与产业投资人全产业链资源协同优势,推动公司从传统照明工程服务商向“智慧照明+物联网平台+场景化解决方案”的数字低碳科技集团升级,构建“技术研发+先进制造+运营服务+资本运作”的全链条生态体系,践行“短期维稳、中期转型、长期创新”的三步走战略框架,全面升级为以先进制造与电子科技为双引擎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塑核心竞争力与资本市场价值,实现债权人、股东及全体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共创与最大化。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筑牢支撑,为广东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注入实践动能,为国家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双碳”战略落地贡献兼具技术创新与产业赋能的标杆力量。
1.短期维稳:筑牢经营基本盘,夯实重整基础
本阶段核心目标为“止血防风险、维稳保运营”,通过一系列精准施策,遏制资源流失与亏损扩大态势,确保员工队伍稳定、核心业务连续、客户关系稳固,为后续转型奠定坚实基础。
(1)推行精益运营模式,稳固核心业务基本盘
—24—1生产体系优化与定位升级
1)名家汇深圳总部:短期内聚焦存量照明工程项目的稳定交付与结算回款,实施“优质订单筛选机制”,仅承接信用评级优良、付款条件优厚的新增传统照明项目;同步联动产业投资人,逐步转型为新业务孵化平台与资源整合枢纽,发挥资本运作与产业协同功能。
2)六安名家汇:定位为公司先进制造基地,以“精益生产”为抓手,保
障现有植物照明重大合同按期履约;推进传统灯具生产线柔性化改造,提升对多品种、小批量特种照明订单的快速响应能力;建立关键技术人才“留任+激励”机制,筑牢技术与人才护城河。
2客户与供应链关系重塑
1)客户关系深度运营:针对核心客户历史交付遗留问题,推行“一户一策”定制化解决方案,重建合作信任;同步传递公司战略转型蓝图,挖掘新业务领域的前瞻合作机会,实现客户价值共生。
2)供应链韧性建设:与核心供应商(不可替代品类)开展战略合作谈判,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保障原材料与核心部件的稳定供应,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供应链协同体系,确保生产经营连续性。
(2)实现极致成本管控,夯实造血基础
1全过程成本管控
在现行措施的基础上,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模式。以业务必要性、投入产出比为核心标尺,统筹核定各项支出;深化组织架构扁平化与岗位效能优化,严控人力成本,推行项目制管理模式,提升运营效率与成本管控精度。
2强化现金流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控体系,实现资金流入与支出的全流程可视化监控。制定应收账款专项清收方案,明确责任主体与考核指标,加速存量资金—25—回笼,确保资金优先用于核心业务运营与履约保障,杜绝资金挪用与低效占用,保障现金流健康安全。
3优化资产债务结构
全面梳理公司资产状况,对长期亏损、无战略协同价值的非核心分部和设备进行有序处置,加大资金回笼力度,专项用于核心业务升级、特种照明与物联网新业务研发投入。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推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股抵债”组合式债务化解方案,完成定向转增股本向投资人的交割,高效清偿存量债务,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步优化债务结构,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释放经营压力,为公司后续业务转型与资本市场融资扫清障碍。
(3)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提升治理水平
1持续完善优化公司治理体系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子公司权责边界,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及其内部控制职能,完善经营管理监督体系,提升防范和控制内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控有效性和企业经营合规性方面的监督作用,持续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合规运营韧性,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根基。
2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持续强化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包括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质量;严格执行预算与收支管理,重视财务预算工作等内容;同时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升资金周转率等方式进一步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3完善法律合规管控体系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持续强化合规监管,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合—26—规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从事经营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合规自检和内控风险测试,将法律合规审查作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为公司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4强化激励导向吸引优秀人才
建立以“价值贡献”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短期、中期、长期等多元化的激励工具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人岗匹配、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公司重整后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优势。
2.中期转型:产业赛道切换,重构商业模式与平台价值
本阶段核心目标为“造血增效益、转型提价值”,在重整完成后的1-3年内,聚焦新质生产力赛道,完成主营业务方向迭代、商业模式升级与平台职能重构,实现从传统周期型业务向高成长、高附加值赛道的跨越,构建可持续盈利能力。
(1)产业升级:由“照明工程”向“科技制造+解决方案”的战略转型
公司传统业务与房地产、建筑行业关联度较高,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显著。
为突破增长瓶颈,公司将紧扣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全面进军高成长性、高附加值赛道,提升抗周期能力、科技壁垒与成长潜力。重点布局三大领域:
1植物照明赛道: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粮食需求的不断增加,以
及城市化进程导致可耕种土地面积减少,室内种植、垂直农场等新型农业模式逐渐兴起,推动了植物照明市场的快速扩张。据相关市场研究机构数据显示,过去几年全球植物照明市场规模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农业智慧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农业从业者认识到植物照明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重要性,纷纷加大在这方面的投入。新的光学设计和智能控制技术不断涌现,进一步提高了植物照明的效果和智能化水平,降低了能耗和运营成本。公司依托六安名家汇现有的制造平台,进行技术升—27—级与产能扩容,深度切入“智慧农业”“垂直农场”产业链,从单一灯具供应商向“植物光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研发并推出全光谱 LED 植物灯,模拟自然阳光的光谱,包含植物所需的各种波长光线,能为植物提供更全面、更接近自然光照的生长环境,适用于对光照要求较为复杂的花卉、水果等植物种植。
2特种照明赛道:深入市场研究,重点寻求在工业照明、医疗消杀、工业
检测等特种照明领域高附加值赛道的发展机遇。
3产品智能化升级:紧扣国家“智能家电下乡”、“数字家庭”战略与广
东省“智能终端产业升级”规划,抢抓照明产品智能化行业风口,研发集成光照传感、无线控制、物联网模块的智能模块化灯具,精准适配智慧路灯、商业空间等多元化场景需求,提升产品科技附加值。
(2)平台职能重构与商业模式升级
1名家汇深圳总部:从传统业务运营主体,全面转型为“战略控股+产业投资平台”,核心职能包括对接产业资本资源、开展外延式并购(优质科技标的)、孵化前沿技术项目,发挥资本杠杆作用,加速新业务布局。
2六安名家汇:从单纯制造基地,升级为“先进制造+研发一体化中心”;
商业模式从 OEM/ODM 代工模式,向“ODM+联合设计制造(JDM)”转型,提供“产品设计-研发-量产-服务”全流程解决方案,提升产品附加值与毛利率水平,增强盈利韧性。
3.长期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本阶段的核心目标为“增长破局、行业引领”,通过“资本+技术”双轮驱动,实现业务规模与盈利能力的跨越式增长,成为新质生产力相关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最大化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公司计划在重整完成后的1-3年内,通过并购重组、产业整合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光通信、算力、半导体等领域遴选符合新质生产力方向的优质资产,推动—28—业务结构向高技术、高成长、高盈利转型,持续提升营业收入、净资产规模与核心盈利能力。
(1)向新质生产力转型的举措
1业务体系升级:向先进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发展,向产业链上游核心环节
与高附加值领域进军,构建“技术+产品+解决方案”的一体化业务模式。
2技术创新驱动:设立“名家汇技术研究院”,聚焦光电技术与农业生物
技术交叉领域(如光谱调控对作物生长及营养成分的影响)、半导体材料应用等
前沿方向,开展前瞻性研发;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并购”三维模式,加速核心技术产业化转化。
3人才战略升级:实施“精英人才计划”,靶向引进半导体、植物学、人
工智能等领域顶尖研发人才与高端管理人才;建立与研发成果、业绩增长强挂钩
的股权激励机制,实现人才与公司价值绑定。
4 ESG 价值塑造: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全流程,推行
绿色设计标准;把 ESG 战略融入公司发展全局,提升 ESG 信息披露质量,打造资本市场认可的“绿色科技企业”形象,增强估值溢价。
(2)发展规划:资本与技术双轮驱动
1第1年(重整完成后):整合奠基期
1)完成六安子公司制造体系升级与团队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人员与生产
设备的迭代升级,夯实先进制造基础。
2)确保完成本年度1.5亿元的存量植物照明订单以及按质按量完成客户
即将新增的订单。同时,以此为切入点成立海外业务事业部,搭建海外专业销售渠道,新增2-3家核心海外客户。
3) 以“照明+AI+智慧城市”打造智慧应用场景。新基建政策持续加码下,
智慧灯杆已成为智慧城市感知网络的核心入口。名家汇将紧跟国家“AI+”行动— 29 —战略、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AI+城市治理”试点部署,联合产业投资人的 AI 技术资源,研发基于先进算法的智能控制系统与“智慧灯杆多模块集成系统”,一体化整合 5G 通信、环境监测、安防监控、应急呼叫等核心功能,打造全场景智慧城市感知终端。
4)以“照明+数字创意+文旅”挖掘文化价值。名家汇将响应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高地建设”政策导向,创新推出“AI 光影秀+沉浸体验剧场”核心产品,构建“技术载体+内容 IP+运营服务”三位一体的文旅光影综合解决方案。
依托公司在城市景观照明领域的项目经验,助力文旅场景实现数字化、沉浸式升级,切入高附加值文旅消费市场。
2第2-3年:规模拓展与价值放大期
集中资源聚焦植物照明与特种照明赛道,做大做强“照明+”智慧城市应用场景、数字文旅等项目,力争实现细分市场行业领先地位,构建品牌与技术壁垒。
同时,积极探索智慧城市、智能视觉等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的并购机会,丰富业务矩阵,提升综合竞争力。
3产业投资人引入优质资产,实现业务多元化与价值跃升
依托产业投资人旗下核心资产——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择机注入或导入中环寰慧集团旗下兼具行业技术壁垒与高成长潜力的供热数字化板块业务,有助于实现公司业务向绿色能源数字化领域的延伸。借助中环寰慧的供热网络资源与数字化技术、物联网监测能力,建设物联网平台,为公司打开“先进制造+AI 智慧能源”产业格局,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与成长确定性。
中环寰慧集团作为中国能源企业500强、环境企业50强,是跨省份清洁能源供热产业的龙头企业,总资产达150亿元,供热面积超4亿平方米,在工业余热利用、清洁能源互补等领域具备深厚产业积淀。其数字化板块是集团战略核心,—30—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技术重构传统供热行业,已形成从技术研发、产品矩阵到行业赋能的完整生态,具备极强的盈利能力与增长潜力。该板块已实现规模化盈利,2023年营收37.14亿元,净利润4.45亿元;2024年营收37.07亿元,净利润5.52亿元;2025年上半年营收21.56亿元,净利润4.57亿元;
2025年度全年营收预计52.66亿元,净利润预计6.73亿元。净利润连续增长,
展现出极强的盈利稳定性。为进一步释放增长潜力,集团已将数字化业务剥离并独立运营。截至目前,相关数字化产品已服务200万户家庭用户,市场覆盖北方
18省40座城市,行业拓展空间广阔。
本次重整是名家汇破茧重生的关键契机。在法院、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及新老股东的全力支持下,公司将坚定不移地执行本经营方案,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导向,通过“短期维稳、中期转型、长期创新”的战略落地,彻底剥离历史包袱,精准把握产业升级红利,实现从传统周期型企业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华丽转身,成长为先进制造与电子科技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标杆,为社会创造持续价值,为投资者带来稳定且丰厚的回报。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重整计划由名家汇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本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个月。在此期间,名家汇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名家汇自身原因,致使名家汇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名—31—家汇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如认为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到期。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已全额支付
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
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划转至债权人账户
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4.名家汇与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委托追收协议。
自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且人民法院向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此外,债权人与名家汇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五)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名家汇及/或管理人可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请,请求广东省高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32—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法院依职权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监督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名家汇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名家汇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名家汇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他事项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名—33—家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高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名家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若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名家汇破产。名家汇被宣告破产后,重整投资人已实际支付的偿债资金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
二条、四十三条执行。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抵债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尚未提供领受偿债资源所需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的债权人,须在本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批准后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变化,不影响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受领股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34—市场风险。
(五)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对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名家汇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抵债股票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名家汇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补强证据、债权人异议、条件未成就等事项导致
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破产程序终结后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核查均无异议的,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名家汇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对于名家汇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
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名家汇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35—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破产费用
名家汇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
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案件受理费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支付;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经广东省高院确定后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名家汇转增股
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进行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部分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入名家汇账户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2.共益债务
名家汇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名家汇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八)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名家汇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在债权人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之前,管理人有权暂缓向相关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根据本重整计—36—划受偿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此外,如债权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措施的,管理人或名家汇有权申请广东省高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名家汇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经广东省高院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各债
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措施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名家汇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名家汇符合正常征信要求。若名家汇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企业因受名家汇重整影响导致各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信贷分类及征信作出不利调整的,各金融机构应同步完成上述征信记录恢复的上报及企业信贷分类恢复。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1.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管理人与名家汇有权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变更
—37—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变更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变更方案。该重整计划变更方案应提交给因变更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十一)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主体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重整主体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冲抵债务重组收益、特殊性
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38—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1.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如因法
规、政策等原因,债权人受领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管理人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按照本说明第2条的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捺印;
2.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
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户主姓名/名称
证券账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托管商和交易单元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
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姓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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