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15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的(2025)粤破申1
号《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1号《决定书》、(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3、《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4、《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
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
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法律意见书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名家汇为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5年9月26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
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高院作出
(2025)粤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名家汇重整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5年11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1月27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
2025年12月24日,管理人向广东高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26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
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名家汇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已全额支付
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
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划转至债权人账户
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4、名家汇与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委托追收协议。
自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且人民法院向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此外,债权人与名家汇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广东高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
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8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
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
3法律意见书
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1203440000.00元。截至2025年12月22日,名家汇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
730000000.00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截至2025年12月24日,根据重整计划的
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664000000股转增股票,已全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2、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已完成对2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62家职工债权人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231家(含1家有财产担保人未获优先清偿的转入普债权清偿部分该家债权人因在重整计划项下的股票清偿安排中因笔误导致在其对应清偿区间内的债权少获清偿50万元部分已另行达成清偿约定)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对于因收款账户不适格导致未能及时受领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已将其可分配的现金进行提存。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3、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在广东高院的协助执行下,已向1家部分债权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划转以股抵债的转增股票13793749.00股;已
向84家涉及以股抵债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划转转增股票合计32871281.00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对于暂未提交适格接收转增股票证券账户或申请暂缓受领的债权人,已将其可分配的股票进行提存。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4、名家汇已与相关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收协议。
2025年12月16日,名家汇已与普通债权金额超过8055万的1家债权人就
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收协议。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报告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2025年12月24日,管理人向广东高院提交监督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认为名家汇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2025年12月26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重
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名家汇重整程序。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名家汇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广东高院提交监督报告,广东高院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辉
经办律师:
王鹏梁耀天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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